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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禁止水养猪吗
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对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二个档次的处罚幅度:一是,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实施了驾船擅自进入、停靠的行为。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依照规定向渔港监督或者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进出非本船籍港时,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检查。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二是,船舶进入、停靠的是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主要是指军事目标、军事重地、军事区、未被开放的水域、港口、水库等。“禁止进入”,是指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停靠;“限制进入”,是指在特定时期或者特定条件下,符合条件的可以进入,如对船舶吨位、船舶类型、船舶载货进行限制,或者禁渔期限制等。
对于酒店禁止自带酒水是否合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自带酒水到,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消费者对自带的酒水与的酒水在经过比较后所作出的选择。而且,消费者到消费,主要的选择的是的娱乐服务。消费者完全有自主权选择服务的种类。经营者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理从何来呢?由此可见,的这种作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此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在此次调研活动中,我们对几家房的酒水价格进行调查。一瓶普通的统一鲜橙多市场价格是3元左右,则是6~8元左右;一瓶红酒市场价格是68元,而里竟高达120元。由此可见,房的酒水价格比市场出50%甚至一倍以上,这明显暴露出房经营者牟取暴利的实质,这更是对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 (3)《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禁止搭销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虽然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几乎是房一向的惯例。可是,试问有谁愿意被收取开瓶费呢?房向顾客收取开瓶费实际是一种不合理的要求。另外,房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实际上是从另一方面强迫消费者消费房里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是为《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禁止的。 (4)在此次调研活动所采访的几家中,有的有明示禁止自带酒水,有的则没有。设置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标志,可以视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因为与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消费者在里消费时与之间是一种合同行为,营业是发出邀约邀请,消费者去消费是邀约。此时,如果明示禁止自带酒水,即修改了邀约为新邀约,消费者有选择是否消费的权利。但如果没有明示,等到顾客时加收开瓶费,按照《合同法》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的权利,该条款无效的规定,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总结,通过结合法律法规来分析这一现象,消费者更显得处于受保护的层面上。市场经济追求公平和诚实信用,为了能使社会资源等到合理得流动,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就需要商品的自由流通。而经营者做出的“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实质在是保护劣势的竞争力,不利于整体效益的提高。其次,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对企业的一种认可,只有消费者通过比较鉴别后做出的选择,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商品服务质量。所以,我们认为,作出“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是违法的,我们要把立足点放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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