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如果真的要改,有以下步骤: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
我国还有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这个是可以的。
姓名是公民身份识别的重要标记,是其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符号,要有相对的稳定性、严肃性。公民有改名的权利,但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名字不是一个简单的代号,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称谓。在便民利民的同时,也要坚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的权威性和姓名使用的严肃性.。
但年满18周岁的人,变更姓名要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能轻易给予更。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
附:部分关于改变姓名的法规、规定。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已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明确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在变更姓名的同时,要依照规定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
公安部《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变更姓名要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能轻易给予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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