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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出了交通事故,我负全责,对方车辆损坏怎样定损

房* 内蒙古-包头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1.03.04 10:53:25 2354人阅读

对方出了交通事故,我负全责,对方车辆损坏怎样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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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损是保险公司的事。  车险理赔流程:  出险-报案-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支付  
1.报案: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  
(1)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内勤代填);  
(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  本和附表。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  
(6)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以上工作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2.查勘定损  
(1)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联交还被保险人;  (2)将索陪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理算复核  (1)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  (2)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  (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6.赔付结案  (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2)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陪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

2021-03-04 10:54:2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停车场确认其收费员向苏某发放了停车卡,且苏某是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故苏某与停车场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此外,只要车辆进入停车场管理范围内,就应当由停车场对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其次,关于车辆是否在停车场内被划损的问题,监控录像及照相设备是能够证明事实的关键证据,在双方对事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由停车场就车辆进入该停车场前即存在划伤而举证。在苏某一直积极主张权利,且双方纠纷并未最终解决的情况下,停车场作为有能力保留并提供关键证据的一方而未能及时保存该证据,应当由停车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苏某车辆损坏应由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关于车辆保全期间损坏的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车辆保全期间损坏的怎么办
1、对保全的车辆没有扣押至相应的地方妥善保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没有及时得到赔偿款的情况下对肇事车辆提出保全申请,法官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但有的虽然在裁定中写着扣押至某某,而实际却还在公安机关暂扣的露天停车厂停放。保全后不管不问,一直到案件审理完毕后一并移送执行。案件从保全到审结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有的甚至要经过上诉、申诉等程序,而保全的车辆长期停放在露天停车厂内,风吹雨淋,车辆损失很大,特别是货车,其价值因存放而遭受的自然损害的损失也是不言而喻的。由于近年来我国的车辆价格一直处于逐年下跌的趋势,因此肇事车辆在扣押期间因车价下跌也造成了车辆贬值。因被保全而扣押的肇事车辆中,由于交通事故而损坏的车辆,在扣押后造成不能及时修复,还有造成报废可能,从而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另外许多车辆在肇事前都预交了全年的养路费、保险费等各项税费,若将其长时间的扣押,将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又因车辆本身使用是有年限的,而扣押期间车辆虽未使用,但客观上减少了车辆的使用年限,从而使车辆本身价值下降,给车辆所有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2、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案件无法委托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凡需要委托执行的,委托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手续,超过此期委托的,应当经对方同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案件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委托规定》)
第二条
第四项还规定:“案件在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可以不委托执行。”执行案件委托出动后,其他会根据其两项规定进行审查。如果自立案后超过一个月或者尚未对在诉讼中保全的车辆进行处置,案件很快就会退回来。因此,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在外地且已对其车辆进行保全的案件往往无法进展。如果自立案后一个月内将案件委托出去,而保全的车辆没有时间处理,保全的车辆不处理,剩余的执行标的额就无法确定;如果按程序把保全的车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而被执行人在外地,无论是评估报告或者裁定的送达都需要用公告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等保全车辆处理完毕无疑已超过一个月;如果不将案件委托外地执行而是本院去外地执行,有的跨省、市,加之当地不积极配合,财产难找,人难寻,花费大量实际费用常劳而无果,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执结。
3、解除保全车辆有失公平。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的车辆在没有执行的价值的情况下,当事人无奈提出解除保全车辆的申请要求将案件及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的人民执行。也按此请求依法裁定解除保全。虽然案件及时进行委托,但无论是对于申请人和车辆所有人来说无疑有失公平。比如:李某与赵某交通肇事赔偿执行一案,诉讼中李某申请将赵某所用的农用三轮车保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保全车辆仍在公安机关暂扣的露天停车厂停放,据勘察该车现价值三千元,而公安机关认为,该车停放时间较长,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交吊车费、车损评估费、看管费等共计四千元。保全车辆已是无可执行的价值,申请人也只好选择申请放弃。这对于双方极不公平,申请人申请保全却保而不全,车辆所有人本有价值的东西却失去原有的价值。

可以起诉要求赔偿车辆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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