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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内容?

王** 广西-贺州 其他咨询 2021.02.26 16:28:00 462人阅读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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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罚依据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扩展资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2021-02-26 16:29:00 回复

《鉴定事项确认书》应当填写下列内容:
(一)鉴定事项确认书编号;
(二)鉴定机构全称和受理人姓名;
(三)委托鉴定单位全称和委托书编号;
(四)送检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五)鉴定有关案(事)件名称、案件编号;
(六)案(事)件情况摘要;
(七)收到的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部位和提取方法等情况;
(八)鉴定要求;
(九)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单位对鉴定时间以及送检检材和样本等使用、保管、取回事项进行约定,并由送检人和受理人分别签字;
(十)鉴定文书和相关检材、样本的领取情况,由领取人和鉴定机构经办人分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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