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判制度采是“二审终审制”的法律依据为《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规定。因此,对县级人民做出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县一级人民的上一级人民(即市中级人民),中院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对二审判决不服,只能按照《民诉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申请再审。如果你的案件是在一审判决书写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显然是错误的,如果不是笔误,那就是程序违法,这样,该判决书就是无效文书。但是,不包括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就是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下称小额诉讼制度),它具有快速化解纠纷、节省审判资源。
关于对法院终审判决不服怎么办这个问题,你需要了解,法院审判案件是二审终审制,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申诉,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申诉既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诉,也可以向省高级法院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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