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犯罪在刑法中不是一个单一的罪名,而是一个罪名体系。根据《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通常认为,非法集资犯罪在刑法中可能适用的罪名主要有七个,分别是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4条第1款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活动罪以及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其中,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加重罪名,也是刑法重点打击对象,其区别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犯罪,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更重的刑罚。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非法集资涉及罪名有哪些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到三个罪名,即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发案较少。
集资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此种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但二者之间的犯罪构成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社会危害性相差悬殊,因此在判处的刑罚上有较大差别,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不同的主要原因是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取的是以诈骗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集资的主要目的不是用于经营活动,而是进行挥霍或者携款潜逃回或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的存款主要也是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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