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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法律规定

王* 广东-清远 其他咨询 2021.02.23 07:47:46 460人阅读

精神病鉴定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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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应该搞清楚二个不同的概念: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羁押期限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限制要身自由,并进行关押的时间长度规定。办案期限则是司法机关承办案件所能否使用的时间长度规定,也就是办案机关应该在多长时间内结案。
  所以,不管是否委托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实际羁押的,实际羁押的时间最后都可以折抵刑期。
  而对于办案机关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精神病鉴定所用的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之内,实际上就是发生办案期限的中止,等鉴定意见出来后,再将鉴定之前的办案时间,加上鉴定意见出来之后的办案时间,进行合并计算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021-02-23 07:4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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