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无力赔偿100万元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u59
【法律意见】肇事者不积极赔偿,你可以申请刑附民诉讼,要求对方赔偿,不积极赔偿与判不判缓刑无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建议治疗终结后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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