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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人恐吓儿童用火吓唬儿童导致儿童轻微受伤这样能构成法律责任吗?

ask****340 广西-贺州 妇幼权益咨询 2021.02.19 18:35:54 457人阅读

你好陌生人恐吓儿童 用火吓唬儿童导致儿童轻微受伤 这样能构成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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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18:36:48 回复

恐吓未成年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涉嫌寻衅滋事罪,即使不构成犯罪,也是治安违法行为。
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拦截、恐吓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情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拦截、恐吓未成年人尚不构成犯罪情节的,警方会在法定原则内,结合案情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依法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给予从重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要看情节。恐吓威胁是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恐吓威胁后果比较严重的话,可以考虑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对方采取行政拘留的措施,情节严重者会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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