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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标的涉及其合法权益
向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是原告,原来民事调解书上的原、被告是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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