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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放高利贷,会不会构成诈骗罪?

谢** 四川-乐山 民间借贷咨询 2021.02.13 21:15:26 367人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放高利贷,会不会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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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属于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是诈骗罪;没有隐瞒真相或虚构实施的,不是诈骗罪。放高利贷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但主张返还本金及高利息的不支持,只支持银行利率的4倍

2021-02-13 21:17:2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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