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都是基于自然人下落不明,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而设立的法律制度,二者都以被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一段法定期间为前提,都需要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申请,并且都由人民作出宣告的判决。但是,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在法律后果上又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来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不但影响被宣告人财产的处分,而且也影响与其相关的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同时,其遗产继承开始,其遗嘱也发生效力;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其设定财产代管人,只发生财产方面的影响而不会影响到身份关系的变化。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应当宣告死亡。
您好,关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要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总则》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这一收养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据此,父母可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在法律上与子女的亲权关系已经消灭,已不存在经其同意的问题。因此,民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当然,如果各方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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