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开庭后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该立即受理。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受理一审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在此期间就会下达诉讼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
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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