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受理一审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在此期间就会下达诉讼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
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判决下来,会有15天的上诉期,如果你不上诉的话,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你就得执行,不执行的话将会导致的强制执行。如果过了上诉期的话,我们要想重新审判的话,只能具备再审的法定事由:那就是你能提出新的证据,新的证据足以影响先前的判决。如果没有心证据或是的程序不存在瑕疵的话,这个案子一般就算定下来了。上级不会再受理再审。法律之所以给你15天的上诉期,就是给你上诉的权利,在这期间内,你不行使的话,只能说是你自己放弃你的权利。法律给了你救济程序,但你没有珍惜。
要想再审的话,
1、找出新的证据。
2、找出程序存在瑕疵的地方。比如,该回避的没回避,合议庭有枉法裁判的嫌疑等等。
如果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时效是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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