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按税制设计及其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制三种类型。
(1)综合税制。综合税制是就纳税人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法定的生计扣除和成本费用扣除后的余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征税。综合税制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体现税收公平,可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征管要求高,不易管控,稽征复杂,手续烦琐,税收成本高。
(2)分类税制。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而不将个人不同类别的所得合并计算征税。分类税制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方法,易于掌握特定的所得来源,征管简便,节省征收费用,但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经济负担。
(3)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综合部分项目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对另外一些项目所得按不同的比例税率征收,可以较好地兼顾税收公平和效率。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如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瑞典、法国、意大利、荷兰、墨西哥、加拿大、德国、西班牙、瑞士、土耳其、英国、南非、俄罗斯、巴西、印度、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个税的起征点是500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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