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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死亡后,丧葬的费用由受害人办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其父母尚未退休,意味着不用依赖受害人扶养,所以不能获取被扶养人生活费。 首先,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人:被扶养人是受害人生前或受害人生前或致残前扶养的人;被扶养人是因受害人遭到侵害致其法定扶养权利丧失的人;被扶养人是因此享有法定扶养赔偿请求权的人。并且,被扶养人不局限于受害人的近亲属,只要是具备以上条件的被扶养人都可以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其次,受害人父母尚未退休,通常不认定为被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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