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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阶段,不签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要立即拘留或收监吗
你好我是冯律师,是因为什么案子
涉及什么案子
什么案件
你好,什么罪名
有可能
您好,一、检察卷 1.书 2.在审查工作中新认定、补充或否定公安机关原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3.向移送赃款、赃物的清单 4.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对同案犯已作免予和不决定的法律文书。二、检察内卷 (一)审查批捕: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2.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摘录) 3.参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记录 4.讯问被告人提纲 5.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6.讯问被告人笔录 7.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 8.询问通知书 9.询问证人笔录 10.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1.审查逮捕人犯表 12.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材料 14.提请逮捕人犯建议书 15.对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6.批准逮捕决定书 17.送达回证 18.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19.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20.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21.批捕案件改变处理的说明、撤销逮捕决定书 22.上级检察院对备查案件审查后提出的意见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23.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 24.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25.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26.报有关上级内部审批的涉外及其他人犯的材料 27.审查批捕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审查批捕中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先按以上1~15排列后,再按以下顺序继续排列: 1.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意见书 3.检察委员会研究复议案件记录 4.复议决定书 5.公安机关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意见书 6.上级检察院答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7.案件复议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 1.公安机关意见书或免予意见书 2.向上级检察院报送案件的报送案件意见书及有关的法律文书 3.向下级交办案件通知书 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及主要证据摘录) 5.参加公安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 6.传唤被告或询问通知书 7.提押证 8.讯问被告人提纲、讯问笔录、被告人供词 9.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及调查、询问笔录 10.勘验、检查、鉴定的有关材料及复核记录 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2.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 13.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14.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15.向公安机关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16.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7.移送被告建议书及公安机关补充意见书 18.书 19.赃款、赃物和证物移送清单 20.送达回证 21.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 22.检察院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送部分要留复印或摘抄件) 23.撤回决定书和其他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材料及重新制作的法律文书 24.开庭通知书 25.公诉词或公诉发言提纲 26.辩论提纲 27.出庭笔录 28.向人民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答复的纠正情况 29.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0.刑事判决、裁定书审查表 31.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上诉书;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书 32.二审终审判决、裁定书 33.上级检察院撤销抗诉决定书 34.法庭执行死刑的通知 35.死刑临场监督笔录 36.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37.审查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审查中决定免予、不的案件先按上面1~16排列后再继续排列: 1.免予决定书或不决定书 2.决定没收赃款赃物的文书和处理赃证物品的凭证 3.宣布笔录 4.送达回证 5.公安机关的提请复议意见书及被告人、被害人的申诉书 6.答复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通知被告人、被害人的复查决定书 7.公安机关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书 8.上级检察院批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9.已作免予和不决定后,又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及新作决定的法律文书 10.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三)二审案件(包括一审抗诉、上诉案件和上级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1.原检察院的书 2.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3.抗诉书或上诉书、提出抗诉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报告 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材料) 5.讯问被告提纲和讯问笔录 6.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7.询问通知书 8.询问证人提纲和询问笔录 9.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0.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或向检察委员会的案情报告 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2.撤回抗诉决定书 13.检察院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及参加预备庭记录 14.通知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5.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6.抗诉词稿或出席二审法庭发言稿 17.辩论提纲 18.出庭笔录 19.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20.向人民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的答复 21.对二审刑事判决、裁定书的审查表 22.审理二审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四)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捕案件备案材料: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 2.下级检察院上报备案的“审查逮捕人犯表” 3.备查案件审批表 4.讨论研究案件记录 5.与下级检察院联系记录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五)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材料: 1.公安机关要求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和简要案情 2.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3.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4.公安机关要求第二次延长羁押期限的报告及决定材料。 (六)上级检察院对决定免予、不和不批捕案件的复核材料: 1.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 2.承办人审查意见及重新调查的材料 3.讨论研究案件记录 4.与下级检察院联系的记录 5.复核决定书和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七)上级检察院审批下级检察院请示案件形成的材料: 1.下级检察院的案件请示报告 2.审批中形成的材料 3.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批复。
专业解答在公安机关阶段签署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后,检察院应在10日内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若案件复杂或重大,可延长15天。若被告人可能被判刑超过一年,可适当延长至15日。若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并接受惩罚,符合速裁程序要求,检察院应尽快完成审判。
专业解答检察院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减刑幅度一般需要法院进行判决,只能从法定量刑幅度从轻处罚。如果在执行期间,表现良好,有明显悔改的行为,以及在有期徒刑内有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或者是检举他人的重大活动,则可以适当减刑。
专业解答签认罪认罚书跟起诉至法院的时间长短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无论嫌疑人有没有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起诉的时间一般都是一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能延长15天。而且,签认罪认罚书建立在嫌疑人自愿的基础上,检察院不能强迫嫌疑人认罪认罚。
专业解答嫌疑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了认罪书的情况下理论上是可以从轻处罚的,因为嫌疑人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可是法律上没有规定主动认罪可以减轻处罚的幅度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一般都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可只有嫌疑人的认罪口供并不能定罪。
专业解答可以。具体刑期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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