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特殊主体的诉讼管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被监禁者。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地或人民管辖。其实,以前被劳教者也属于特殊主体,由于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废除了劳教制度,故在此仅列被监禁者。
(2)军人。一方当事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诉讼管辖的特征:
1、主体的多元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只涉及系统内部对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权限的划分,因此民事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的主体是惟一的,仅仅指,但是刑事诉讼管辖除了要解决各之间的审判管辖之外,还要解决侦、控、审三机关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因此刑事诉讼管辖的主体包括侦查机关、控诉机关和,具有多元性的特点。
2、适用的强制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有一定的选择权,这是“当事人意愿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的运用,意味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他们能够寻求最信赖的人民进行诉讼,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但是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管辖都不具有选择权和处分权,这是由刑事诉讼追究、惩罚犯罪的活动特点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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