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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标准,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界定标准,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Barlow和Durand指出心理障碍(就是精神疾病)的界定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1,心理上的失调;
2,感到痛苦或损害;
3,非典型的反应。
Nevid,Rathus和Greene的看法是
1,不同寻常的行为;
2,社会不能接受或打破社会常模的行为;
3,对现实的感知或解释是错误的;(比如幻觉)
4.个体处于明显的痛苦之中;(抑郁,焦虑等)
5,行为是非适应性的或是自我挫败式的;
6,行为是危险的。(自杀行为)
张伯源,陈仲庚在1986年则提出了下列判定标准:
1,以个体的经验为标准;(对异常现象的主观判断等)
2,社会常模和社会标准的适应;
3,病因与症状存在与否的标准;
4,统计学标准;(正态分布)
目前专业人员使用的是对心理障碍的医学诊断分类描述体系,在中国有《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在美国有《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世界卫生组织则有《国际疾病及相关问题的统计分类标准》
这些诊断分类系统明确对异常心理现象如何分类及诊断提供了良好的依据。
2017-02-15 21:2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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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精神病标准的问题,要想在司法鉴定,只要你提出来,并且拿出他一些异常表现的证明,那个时候就可以做。对于精神异常明确相关的,不是你要求做,而是司法机关必须给他做,否则这个案件就不合格。
2017-02-15 21:2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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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都知道精神病,大家知道精神病标准也就是精神病鉴定标准吗?我想有多人都说不知道, 精神病鉴定标准:
1、精神病指严重心理障碍患者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等心理活动均出现持久明显异常;
2、能正常学习、工作、生活;
3、动作行难被般人理解显得古怪、与众同;
4、病态心理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人动作行;
5、有程度等自制力缺陷患者往往对自己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认自己心理与行正常拒绝治疗
2017-02-15 21:1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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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所称的精神病来源于医学上的精神病,但两者界定的侧重点和意义不同,法律并不对精神病进行病理和种类上的划分,而仅仅是着眼于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即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以及责任能力的确定,从而判定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1、无论什么性质的精神病人犯罪,都必须经法定的鉴定程序鉴定,从而确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2、精神病人经鉴定,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行为能力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3、精神病人经鉴定,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0-12-25 18:47: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