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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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遇到非法集资建议报警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对于遭遇非法集资,该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让公检法部门都头疼的环节。集资人几乎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甚至有的在事发之后销毁账簿,导致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查清涉案金额。因此,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小损失。
根据最高《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非法集资一般需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物、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汇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2014年3月下旬,人民银行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五大原则,其中明确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
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上述《意见》还明确,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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