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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则上不是。如果商业机会明确指向特定的个人或单位,且机会等同于明确数额的金钱利益,则可以认定为财产性利益,否则,机会只是机会而已,对此两高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对此不宜作扩大解释。(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2021-01-17 07:32: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