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传家团队的律师,我们团队主要服务于家庭。根据您提问中描述的情况,如果已经给付了彩礼,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至于返还的金额和比例,需要具体分析。
判决返还彩礼应该如何返还呢?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结婚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结婚彩礼应当返还。
一、哪些属于彩礼的范围
1、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具体在认定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
2、彩礼的构成特征(1)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
3、此外,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哪些条件下可要求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至于如何返还彩礼,可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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