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分述如下:
第
一,《行政许可法》中的期限全部为“工作日”,依据如下:
该法
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
二,《行政强制法》中的期限10日以下的为“工作日”,依据如下:
该法
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
三,《行政复议法》中的“5”日和“7”日为工作日,依据如下:
该法
第四十条
第二款: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
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只有两个期限15日和20日都是工作日:
该条例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
五,其他行政法律规范中皆没有明确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但一般来讲,3日、5日、7日这些较短期限都应当理解为工作日,因为本身时间较短,如果算自然日,赶上节假日国家机关不上班,就会使得公众丧失期限利益,显然是不公允的。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拘留日期当然是自然日。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两年时效期限,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没有发现的,不得再做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时效的规定是六个月。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规定,你说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应当是违法的。但是违反期限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行为有什么样的影响,法律并没有规定。从法理上来推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是无效的,可以提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已经鉴定出来等级了,只能按照伤残级别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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