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在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须按评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退出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现住房。 二、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标准,规定面积标准内部分按照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超标面积部分按届时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 三、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过规定面积的,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的10%交纳地价款。 四、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交纳地价款的具体程序参照原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72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超标部分面积在产权证附件注记。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时,按集资合作建房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的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住房有关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 六、集资合作建房单位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必须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根据2013年3月26 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在四个环节享有税收优惠,且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三年。
1、在公租房建设环节,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设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 相关材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应当包括建筑合同印花税以及材料、设备等购销合同印花税等。
2、在公租房购买环节,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购买环节契税及印花税。
3、在公租房销售环节,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在公租房租赁环节,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同时规定,公租房的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房产税的税收优惠;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征;经营单位公租房用地还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除了规定保证保障用房土地供应、户型设置、建设方式以及资金筹集方式外,还提出开发商在建设保障性住房时,可免征部分税费,而建公租房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根据《通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此外,《通知》还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以上就是对公租房建设政策中优惠政策有哪些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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