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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被告住址不明确,怎么办呢?

ask****073 海南-三亚 其他咨询 2021.01.04 12:49:57 420人阅读

您好!请问被告住址不明确,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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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021-01-04 13:12:57 回复

你好: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你好: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民事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原告起诉以前、诉讼过程中和执行阶段三个在诉讼阶段中均有发生。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即在原告起诉时,被告已经下落不明。在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是原告能够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但被告因外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是,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通过与被告的亲属联系到被告,或者由原告提供被告的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人民法院通过电话直接联系被告本人。若被告亲友亦不知被告联系方式或拒绝联系被告的,由被告住所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下落不明,使用公告送达;另一种情况是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真实、不准确或者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导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这种情况实际上涉及到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起诉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本案在应适用《批复》公告送达还是《简易程序规定》驳回起诉问题上,产生了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为保障诉讼程序的进行,不得已而采用的送达方式。本案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五种送达方式显然无法送达,所以应当适用公告送达。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原告起诉。这两种意见的分歧,实质上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的分歧,如果符合起诉的条件,则应当公告送达,反之,则应当驳回。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住所地址,因此法院认为该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而驳回原告的起诉。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这一法定起诉条件要求起诉人提供的被告姓名或者名称、性别、年龄、住所等项目应该明确具体,或者明确具体到通过上述信息足以使起诉的对象即“被起诉人”与其他人区别开来。希望我对被告住址不明驳回起诉裁定书是什么 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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