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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问问涉嫌妨害公务罪缓刑希望大不大

林* 四川-绵阳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01.26 22:12:30 7708人阅读

我朋友的老公前几天因为与另一辆车剐蹭,双方打起来了,后来围观群众报了警,警察来了之后要将二人带回警局,我同事为了不让警察带走她老公,把警察打成轻伤了,现在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拘留了,我想帮他问问妨害公务罪缓刑希望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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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缓刑是否有希望,还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分析。如果量刑是三年以下的,就有机会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017-01-26 22:3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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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以,妨害公务罪缓刑是有可能的,但前提必须为不得是累犯和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017-01-26 22:20:30 回复

被告人魏,男,21岁(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系北京宣武红旗业余大学学生,住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二区11号楼4门102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7 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于2006年7月3日3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城分局景山派出所办公区内,大声喧哗,影响派出所民警刘希勤正在进行的调解工作,当民警刘对其制止时,被告人魏不予服从,还踢踹办公区房门,并将民警刘抡倒在地,致刘右侧上、下肢皮肤挫伤。被告人魏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景山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陈、张、融的证言,北京市隆福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被告人魏的供述及其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采取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可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被告人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刘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六日

会判刑,《刑法修正案》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定标准:“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让网络谣言发布者有所忌惮。

律师需要看证据,如果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盗窃罪确实证据不足,律师会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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