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抵押后所建房屋可以预售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予以禁止,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预购人在签订预购合同时的预期是没有负担的房地产所有权,开发商在将建设中的房地产进行预售后,受预告登记排他效力的制约。因此,如开发商将预售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只有在征得商品房预购人同意后,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人民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开发商有权以预售商品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问题的关键是,预售商品房中,以建筑物抵押的,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开发商所有。预告登记后,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其抵押行为才有物权效力,其处分不动产的权利受到限制,在建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抵押。此外,商品房预售完成后,不得再以预售的商品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部分购房户如果进行了预告登记,开发商不能将预告登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直接进行抵押。依据《物权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向后具有保全效力和排他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
解答如下,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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