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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违法转包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转包吗

周** 新疆-阿克苏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2.10 19:17:24 441人阅读

承包违法转包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转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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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不能转包的项目进行转包,属于违法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020-12-10 19:18:24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平等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必须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流转方也不能强迫流转方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等价有偿的,应当体现公平原则。有偿原则并不排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某些时候的无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事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原则。流转方原承包的土地是有期限的,在进行土地流转时,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原则。这是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要求。如果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在十多年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是个别情况,但是现在,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甚至举家迁入城市,于是,将承包的土地转手给他人的情况也逐渐增多。然而由于合同意识不强,加之缺乏必要的指导,不仅流转方式五花八门,所签订的合同也极不规范,为此极易产生矛盾和纠纷。必须引起重视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不动产物权的流转,不同于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普通债权合同关系,物权的流转,在程序和形式要件等方面都有很严格的要求。为使所签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并尽可能避免纠纷,归纳一下,在签订合同时主要应当注意如下四个问题:⑴注意选择适当的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选择流转方式时应当慎重,如果承包方尚无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则不宜采用“转让”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因为此种流转方式将会使承包方永久性地丧失承包经营权,使承包方失去未来生活的保障。即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大部分都已进城务工,一时无力耕种、经营承包地,但在没有在城市购置房产、享受城市社保之前也不应轻率选择“转让”方式。稳妥的办法是选择转包、出租等保留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并掌握好转包和出租期限。一旦在城市生活难以为继时,还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作为维持生存发展的基础。对于临时性的外出打工,短期“代耕”也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这种方式并不涉及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只是一种简单的劳务用工关系,便于操作。⑵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关键条款要约定严密。承包经营权流转系不动产物权流转,而物权变动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应当以不特定第三人可知悉的方式加以公示。而书面合同就是公示的基础,没有书面合同也就没有公示。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㈠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㈡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㈢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㈣流转土地的用途;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㈥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㈦违约责任。”农业部2020年公布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47号令)第21条也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在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一些关键条款尤其要约定严密。主要有,①流转期限,除了不能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外,流转截止时间应当尽可能选择收获、采摘农作物之后。②土地用途应当尽可能细化。③流转价款及支付时间必须明确。④合同期满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移交和处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以上几个方面最容易发生纠纷。如果约定明确,不仅可以预防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容易区分责任,解决争议。⑶依法办理流转合同的登记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不动产物权的流转,而通过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新的受让人取得的仍然是物权,而新的受让人要想使自己通过流转获得的权利发生物权效力就必须将流转行为加以公示─登记。否则,流转合同虽然在流转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却不具有对世性─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换句话说,未经依法登记,受让人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只是债权而非物权。

是的。承包商违法转包,或发包企业,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雇工承担工资清偿连带责任。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0]12号)第四条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于此种用工主体责任,上海市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第3期)中就明确了:“一般而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直接对外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管理和指挥,也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故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应由其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这种用工主体责任表现为对实际施工人的连带清偿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发生实际施工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违法发包人对支付工资具有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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