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伙人在退伙时,可约定合伙债务承担的方式,但是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只在合伙人之间有效,不能约束第三人,即合伙人可以约定退伙人不承担在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但是债权人仍可以要求该退伙人还债,退伙人清偿后可以依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维护自身债权。 第一,可依法向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如果合伙企业破产清算后,债权人的债权仍无法得到清偿,可以要求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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