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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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适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本质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村委会人员协助政府管理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具备职务便利条件的一般职工二是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
(2)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违反的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资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该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如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如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而挪用资金罪侵害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该罪的侵害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主要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实质标准。因此,在实务中,应当严格从犯罪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方面严格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尤其要注意把握两个罪名在主体及客体方面的不同。
专业解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款挪作私用的犯罪行为。此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通常情况下,要求其具有非法占有该财产的目的,或者在实施挪用行为后的三个月内未能归还涉案款项。相较而言,侵占罪则是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他们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
专业解答贪污受贿罪主要涵盖的内容为国家公务人员凭借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公共财产或者向他人索要、收取财物,从而谋求私人利益。然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将公款暂时性地用于个人事务,虽然并未实际占有公款,但是却违背了公款使用的相关规定。这两种犯罪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目的以及行为性质方面,贪污罪的本质在于占有,而挪用公款罪则是对公款进行临时性的使用。
专业解答关于挪用公款罪误区的法律认定研究对于挪用公款犯罪的认定,需根据三种不同情形作出判断:(一)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并已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的,应当依法判定为挪用公款犯罪行为。若挪用正在产生利息或必须支付利息的公款,数额较大,尽管已经超过三个月但是在案发前全额归还了本金的,可考虑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刑事追究。然而,给国家、集体带来的利息损失仍须追回。
专业解答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通常通过侵占、盗窃或欺骗;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未经授权短期使用公款,无侵占意图。两者在主观犯罪意图和行为表现上各有特点。
专业解答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通常通过侵占、盗窃或欺骗;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未经授权短期使用公款,无侵占意图。两者在主观犯罪意图和行为表现上各有特点。
律师解析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3.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室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室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 5.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仅限于货币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6.犯罪的刑罚不同; 挪用公款罪处罚分为三个档次,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造成政治上的影响和经济上重大的损失,“不退还”是指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不能还。
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如下: 一、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 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是这两个罪名最重要的区别。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归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无力退还。 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以后由于客观原因缺乏偿还能力,无法归还亦被认定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以贪污罪论处。 二、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 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律师解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2、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 3、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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