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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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 回扣包括“账外暗中”的回扣和“账内明示”的回扣两种:“账外暗中”的回扣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所以“账外暗中”的回扣构成商业贿赂;而“账内明示”的回扣是指回扣记入正规账目中,并有据可查,为法律所允许。
2、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包括回扣 “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是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之一,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给以折扣、佣金等等。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商业贿赂与合法的“回扣”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获得隐秘的不正当竞争机会,而合法“回扣”的目的往往是公平竞争机会
2、行为内容不同。要求收受财物者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是利用自己的特殊技能或者特殊关系取得居间费或者佣金等报酬,就不属于此列。
3、财物处分不同。要求收受的财物据为己有。如果将财物如实进入单位财务系统作为收入,就属于合法“折扣”,而不是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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