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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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负一定责任。先天性心脏病不属于特殊关照的范围。为胎儿做超声心动图,需要有其专职大夫的建议。为此,则需要了解该孕妇有无此病史,是否存在各种高危因素。而我国对婴儿残疾的检出率较低,B超检查目前还做不到对胎儿每个部位进行细致的检查,所以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根据保健的一般规定,医院给杜女士安排的B超检查次数明显太少,因此可以讲医院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属于违约行为。何种疾病属于可检出,我国尚没有相关规定。按照合同法,应依据责任分担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但不能成为排除责任的理由。胎儿检查有误是否属医疗事故国家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误诊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从字面上理解,误诊就是错误的诊断。一旦医疗机构出现误诊,有些患者就当然地认为医疗机构就构成医疗事故。事实并非如此,误诊在临床医疗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的误诊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什么是刑法学上的医疗事故刑法学意义上的医疗事故不完全同于医学上的医疗事故,因为刑法上医疗事故罪中的医疗事故要求具有“严重损害后果”这一要件。根据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损害后果”是指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医疗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犯罪,是否达到这一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对医疗事故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一个标准。但是,由于对医疗事故造成损害的特殊性缺乏科学统一认识,又没有明确司法标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严重损害后果”的理解分歧较大。
您好,是胎儿现在腹中死亡,医院未检测到,还是医院在诊疗检测过程中出现漏诊误诊等导致胎儿死亡?因不了解详情,没有办法给您明确的答复;从程序上给您一些建议:
1.复印并封存全套病历材料,委托专业的医疗律师及时介入,判断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此指导您进一步维权;
2.不要做医疗事故鉴定,与民事赔偿没有任何关系。
3.医疗纠纷专业性较强,不要盲目维权,也不要盲目签署调解书,避免将自己置于不利地位。可以搜索并联系“医法汇”医疗律师张勇,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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