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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 感谢你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上限问题。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制度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三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市统计局公布2013年度洛阳市社平工资为3373元,我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10119元。
二、超上限交税问题。2013年8月1日起实施的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明确要求,单位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020-12-09 12:43: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