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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黑政办发【2013】45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9月1日参保企业养老保险由地税据实核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基数虽然由地税核定,但同样要按照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执行,其中:企业缴费的20%部分按照上年度企业的全部职工(包括退休返聘和人员)的月平均工资额确定企业缴费基数,不能少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20%。否则社保无法记账,企业无法办理退休转移业务。企业8%部分缴费按照每月的人员明细和缴费基数之和进行缴费,多于少于社保核定的8%部分都无法记账。
2020-12-08 13:48: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