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赡养和抚养在权力义务上应当是对等的。并应当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老年人保障法》11条的规定老年人的子女是赡养老年人的第一义务人,在没有第一义务人的情况下,才由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来承担赡养责任。《婚姻法》第28条同样也是这个道理,...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即如果被赡养人的子女尚在,那么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不必承担赡养的义务。综上,如果您奶奶没有其他子女,则您需要承担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的理解与适用不存在问题,但对“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的理解与适用往往出现分歧,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也未涉及该问题,因此各地在运用上的做法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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