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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撤裁是程序审查,不处理实体纠纷。而且撤裁只有几项理由,必须符合这几项理由。除了“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定案的证据”这一条可能涉及到一些实体方面(但也不是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其他各项理由完全是纯程序性的。只要符合,就不会撤裁r这就是仲裁和诉讼双轨制的原因,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选择仲裁了,实际上就是排除诉讼这个纠纷解决方案了。之所以设置一个撤裁审查,只是为了防止明显的不公和约定不明。至于实体处理问题,当事人自己作出了选择,要仲裁不要诉讼,是不能事后反悔的。
2020-12-06 13:38: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