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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设立前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业解答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机动车交强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作为先行垫付医药费用的选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追偿权,保障基金使用合理。申请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或基金垫付,需向交警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律师解析 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看是否设立成功,债权人对设立中和成立后以及未设立成功的企业的债务承担原则略有不同。 首先,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最后。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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