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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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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同居后,男方要求赔偿

李* 浙江-宁波 同居咨询 2020.12.05 05:24:32 384人阅读

女方同居后,男方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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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问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不予支持。
一、同居后流产造成身体损伤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婚姻法》第十二条指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指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问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对于同居关系造成的身体受损害的后果,因为不具备合法婚姻,所以是不会支持的。当然身体受到损害的,一般总是女方。所以还是奉劝各位女性朋友,一定要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否则即使受到伤害,没有法律的保护,也只能落个身心俱疲的下场。
二、未婚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到底由谁承担未婚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到底由谁承担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有些地方从侵权的角度来考虑,认为未婚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但又考虑到性关系发生系出于双方自愿,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也有一些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往往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还有的把女方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2020-12-05 05:2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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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要考虑的男女同居违法吗,关键问题是,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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