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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是什么内容

罗* 山东-滨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2.04 20:04:10 361人阅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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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0-12-04 20:06:10 回复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无专门的司法解释,只有释义,请参照: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职责,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诉讼,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时限的;
(三)经大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无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命的;
(六)其他法律限定免予追究刑事职责的。释义:

一,需要上述多少个要求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职责。

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置,体检机关应当不诉讼。驳回诉讼申请。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分别,比如犯罪嫌疑人丧命的,应当做终止审理。经大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诉讼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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