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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谢* 四川-乐山 人身侵权咨询 2020.12.04 17:59:04 438人阅读

商标注册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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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国内企业申请商标需要的资料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公司公章
2、提供要注册的商标名称和商标图样
3、指定商品和类别,参考商品和服务分类列表
4、加盖企业公章的委托书(向代理公司索取)。
二、国内个体申请商标:
1、《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要注册的商标名称和商标图样
4、指定商品和类别,参考商品和服务分类列表
5、申请人签名的代理委托书(向代理公司索取)。

2020-12-04 18:01:0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或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亦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外国人、外国企业根据有关协议或条约也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2.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申请人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企业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3.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事宜,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有涉外代理权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4.办理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具备的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商标图样五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五份,黑白墨稿一份)。 (3)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出申请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还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办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同时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生产该种商品或提供该项服务的特定品质及其所具备的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所谓主体资格证明,指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团体,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及其它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注洽商标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商标注册人需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续展申请。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如果原核定的使用商品按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不属于同一类的,除原注册的商标指定在一类续展注册外,其余类别商品的商标应当按类别提出新的注册申请。 (1)填写代理人委托书和商标续展申请书各一式二份; (2)商标图样10张 (3)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及地址 商标注册人的名称或地址如有变动,必须办理注册人名义或地 址的变更申请。 (1)填写代理人委托书和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各一式二份; (2)上级主管部门或发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名证明原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已有的经验和驰名商标的特点,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商标设计具有独创性;
(2)商标使用时间较长;
(3)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优良且稳定;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大,且销售量大;
(5)该商标的广告投入与商品的销售量或服务收入成正比增加;
(6)在有关国家注册了该商标并销售使用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开展经营服务;
(7)在同行业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8)为相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熟知。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
第十三条规定
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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