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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犯罪的主体有哪些

王* 广西-贵港 职务类犯罪辩护咨询 2020.12.04 09:36:51 404人阅读

刑讯逼供犯罪的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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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协警队员不能成为罪的主体。因为协警队员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的行为,不构成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研究室:  最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请示: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是否构成罪的犯罪主体。  经研究,我们认为,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的行为,不构成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20-12-04 09:38:51 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2)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3)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1、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
2、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3、《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从抽象的语义层面分析,这样一个概念的内涵、外延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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