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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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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户口本,身份证外还有什么可以代替的吗

彭** 河南-南阳 家事纠纷咨询 2020.12.04 05:53:53 337人阅读

除了户口本,身份证外还有什么可以代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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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该先补办户口本,再补领身份证:  
1,如果当事人是户主的,可以凭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两者同时遗失),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补领户口本,同时申请补领身份证;  
2,如果当事人不是户主的,应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补领户口本,当事人再凭该户口本补领身份证。  补办户口本的手续,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  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  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备齐以上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

2020-12-04 05:54:5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该先补办户口本,再补领身份证:  
1,如果当事人是户主的,可以凭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两者同时遗失),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补领户口本,同时申请补领身份证;  
2,如果当事人不是户主的,应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补领户口本,当事人再凭该户口本补领身份证。  补办户口本的手续,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  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  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备齐以上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方不可以办离婚证
如当事人想离婚的话,需要准备书一式两份、结婚证的原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诉讼费用,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经过审理后,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同时,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
第三人。
 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才可能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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