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二级以上文物的,通常十年是起刑点。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
第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二级以上文物的,通常十年是起刑点。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
第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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