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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士打错针,没有不良反应,应该怎么

母* 河南-鹤壁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12.03 16:57:10 302人阅读

医院护士打错针,没有不良反应,应该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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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医疗问题的责任证明问题是由医院承担的,也就是说,医院负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你的情况,很明显医院有过错。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0-12-03 16:5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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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医疗问题的责任证明问题是由医院承担的,也就是说,医院负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你的情况,很明显医院有过错。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职责及免责事由第一、单纯的药品不良反应通常不负法律职责  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概念,药物纷争案件一经判定为“不良反应”,事实上上已经排除了人为过失和犯错。由于药品不良反应在我国民法上不隶属严格犯错职责和推定犯错职责范畴,只能适用犯错职责原则或平等犯错职责原则,因此生产经营者只要无犯错,就不必承受法律职责;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事实上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职责,但这不具普遍性。我国药政法规限定了一些生产、经营者能够免责的条款。例如,99年《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限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法用药的依据,不是医疗纷争、医疗诉讼和处置药品质量意外的依据”。这一条体现了现行法律法规不支持单纯以药物不良反应提起医疗诉讼的原则立场。2002年9月1号实施的《医疗意外处置条例》也限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以外的”和“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要求下,发生不能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是医疗意外,从理论上把不良反应排除在医疗意外之外。《条例》同时限定,“不隶属医疗意外的,医疗组织不承受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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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问题的责任证明问题是由医院承担的,也就是说,医院负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你的情况,很明显医院有过错。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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