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要点及在诉讼上的利害关系:
债权转让:在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原债权人就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变成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原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直接向其主张权利义务。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产权转移书据有如下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 立的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1991]155号文) 二、股权转让书据有如下规定: 股权转让书据是指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书据。包括上市股票和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买卖、继承、赠与等书立的书据。 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买卖时所立的书据,按成交价贴花;在继承、赠与时所立书据,暂按股票面值计税贴花。 从2005年1月24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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