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B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C的钱,不还C可以B涉嫌侵占罪。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B能够申请把C作为连带被告人。
1、问题所描述的A是B的债权人,C是B的债务人。C和A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能够将自己的债权进行转让,但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奏效力。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认可的除外。
3、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主张。
4、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到时债权,并且该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时,或与转让债权同时盗窃。债务人能够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5、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时债权,给债权人利益导致损害的,债权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隶属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经过之中所产生的必要花费,由债务人承受。
6、债务人放弃到时债务或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利益导致损害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或仲裁组织请求撤销债务人的做法。债务人以明显决裂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的利益导致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做法。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经过之中所产生的必要花费,由债务人承受。
7、撤销权的行使时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在行使,债务人的做法发生5年后,该权利消灭。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3条、74条、75条、80条、82条、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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