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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的合同的时间和有效期限

宋* 湖北-恩施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2.01 19:55:47 478人阅读

签署的合同的时间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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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区别其实非常简单,有效期间是指合同在哪个时间段有效;而合同履行期间则具体指义务人应当合同有效的时间段里什么时间具体履行义务。
2、一般合同有效期间与合同履行期间是一致的,只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也就是合同成立生效后不需要义务人立即履行义务,而是过一段时间再履行义务时才会产生有效期间长于履行期间。注意,履行期间不能晚于有效期间,因为如果晚于有效期间则无法约束义务人,义务人可以以合同失效为理由拒绝履行义务。
3、简单的说,合同履行期间包含在合同有效期间里。

2020-12-01 19:56:47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虽然是公权力机关作为合同的相对方进行参与,但它是以平等身份主体缔结关于财产所有与补偿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致合意,该种合意具备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素,受到《合同法》的支配与保护。因此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达,其合同双方即合同相对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如果最后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从合同的主体上讲是有特殊要求的,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完全有效的缔约、履约能力以及签署合同的有效主体资格,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过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此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本拆迁人被认定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法定代理人亦其监护人并未对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进行追认,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确认为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拆迁中虽然最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确认无效,但由于经特殊程序的认定极其复杂,证据的完备程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能力都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且对当事人已经发生并完成的行为认定无效的可能性很小,当事人会承担着极大的败诉风险。建议大家尽量谨慎,不要等到签订后再去补救。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中国著作权法的 第十条第 (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第一种观点,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联系在一起,容易使人误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第二种观点注意到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区别,准确地把握了署名权的实质,即在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而不管这种标记出于什么目的。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署名权的主体。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 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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