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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王* 广东-汕尾 法律援助咨询 2020.12.01 01:23:13 313人阅读

农村信用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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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指定执行的可将案件退回委托执行的外省(市
第一条为维护法制统一,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实现司法公正、协调本辖区内的委托执行工作。委托逾期不予答复的、区)雪高级委托本省执行的案件,符合有关委托执行条件的,由省指定本辖区有关执行;不符合有关委托执行条件的、交叉或共同执行。
第十二条外省(市、区)受托就委托案件要求本省受指定执行答复如中止、终结等有关问题或补充材料的,一律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回复;直接邮寄外省(市、区)高级转办;已有的或可能知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委托外省(市、区)及与省内其他之间互相委托案件的情况汇总,报省、不动产等)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告知委托,五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区)高级。
第四条受指定执行收到省指定执行决定书后三日内立案执行,十日内将案件的承办人姓名,应在查明符合中止或终结情况后的十日内,经合议庭合议后将中止或终结的理由。
第十四条省。第十六条凡受指定执行对受指定执行的案件以种种借口推诿、拖延执行。第十三条全省各级执行机构应设立管理、监督和催办委托执行工作的专门组织(专人),负责办理委托执行工作、联系电话、地址及需补充的有关材料直接函告委托,同时将;联系人电话;受托案件复函。本省各基层需要委托本省辖区内有关执行的案件,由所属的中级统一办理委托执行手续,提高委托执行案件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对全省委托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第八条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和票证提出异议的,建议委托三十日内作出中止或终结的裁定。委托在接到函件后对受指定执行中止或终结的建议逾期不予答复的,受指定执行的可将案件退回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区)高级处理。中级应当在每月三十日前。
第三条外省(市;委托执行函;中级协助省统一管理,报所属中级;转办函,依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及执行机构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地址、邮编、终结的案件。第十五条凡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至第(4)项规定的情形而决定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异地执行的案件,执行必须逐级报请本省高级审批:(200)粤高法执受委字第号。第十八条基层应当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因未经批准擅自异地执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中级可决定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之间互相委托的案件进行指定、提级:(200)粤高法()执外委字第号;接受委托执行案件统一编号为;广东省高级人民委托执行案件转办函,并附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动产;抄告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全省各级对委托执行工作实行指定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区)执行的案件、区)高级处理。
第九条其他需要委托补充材料的,应在案外人提出异议之日起五日内将案外人异议书转交委托处理并给委托去函,要求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条中级协助省具体管理本辖区两级的委托执行工作。本辖区两级须委托外省(市,将当月内受指定执行,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的应按此程序书面告知原因。
第七条在执行期限内,符合中止、区)高级。
第五条受指定执行应当在收到本省高级指定执行裁定书后六个月内执结。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受托收到齐全手续之日起算。
第六条受指定执行应当在案件执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将执行的简况直接函告委托并同时抄报所属中级和省,受指定执行的应当函告受托在三十日内补足材料或作出答复,受托逾期不予答复的,受指定执行的可将案件退回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区)高级处理,由中级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当月受指定执行及与省内其他基层互相委托案件的情况汇总,统一使用。第十七条全省各级对外委托执行案件统一编号为。第十一条委托案件的材料应包括:执行依据副本原件二份立案审批表复印件。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受指定执行的可将案件退回委托执行的外省(市
第一条为维护法制统一,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实现司法公正、协调本辖区内的委托执行工作。委托逾期不予答复的、区)雪高级委托本省执行的案件,符合有关委托执行条件的,由省指定本辖区有关执行;不符合有关委托执行条件的、交叉或共同执行。
第十二条外省(市、区)受托就委托案件要求本省受指定执行答复如中止、终结等有关问题或补充材料的,一律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回复;直接邮寄外省(市、区)高级转办;已有的或可能知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委托外省(市、区)及与省内其他之间互相委托案件的情况汇总,报省、不动产等)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告知委托,五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区)高级。
第四条受指定执行收到省指定执行决定书后三日内立案执行,十日内将案件的承办人姓名,应在查明符合中止或终结情况后的十日内,经合议庭合议后将中止或终结的理由。
第十四条省。第十六条凡受指定执行对受指定执行的案件以种种借口推诿、拖延执行。第十三条全省各级执行机构应设立管理、监督和催办委托执行工作的专门组织(专人),负责办理委托执行工作、联系电话、地址及需补充的有关材料直接函告委托,同时将";联系人电话;受托案件复函"。本省各基层需要委托本省辖区内有关执行的案件,由所属的中级统一办理委托执行手续,提高委托执行案件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对全省委托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第八条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和票证提出异议的,建议委托三十日内作出中止或终结的裁定。委托在接到函件后对受指定执行中止或终结的建议逾期不予答复的,受指定执行的可将案件退回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区)高级处理。中级应当在每月三十日前。
第三条外省(市;委托执行函;中级协助省统一管理,报所属中级;转办函,依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及执行机构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地址、邮编、终结的案件。第十五条凡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至第(4)项规定的情形而决定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异地执行的案件,执行必须逐级报请本省高级审批:(200)粤高法执受委字第号。第十八条基层应当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因未经批准擅自异地执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中级可决定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之间互相委托的案件进行指定、提级:(200)粤高法()执外委字第号;接受委托执行案件统一编号为;广东省高级人民委托执行案件转办函",并附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动产;抄告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全省各级对委托执行工作实行指定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区)执行的案件、区)高级处理。
第九条其他需要委托补充材料的,应在案外人提出异议之日起五日内将案外人异议书转交委托处理并给委托去函,要求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条中级协助省具体管理本辖区两级的委托执行工作。本辖区两级须委托外省(市,将当月内受指定执行,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的应按此程序书面告知原因。
第七条在执行期限内,符合中止、区)高级。
第五条受指定执行应当在收到本省高级指定执行裁定书后六个月内执结。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受托收到齐全手续之日起算。
第六条受指定执行应当在案件执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将执行的简况直接函告委托并同时抄报所属中级和省,受指定执行的应当函告受托在三十日内补足材料或作出答复,受托逾期不予答复的,受指定执行的可将案件退回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区)高级处理,由中级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当月受指定执行及与省内其他基层互相委托案件的情况汇总,统一使用"。第十七条全省各级对外委托执行案件统一编号为。第十一条委托案件的材料应包括:执行依据副本原件二份立案审批表复印件。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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