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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破产了,职工有什么补偿

向** 四川-自贡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1.30 21:25:37 478人阅读

集体企业破产了,职工有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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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市中区土主镇原乡村集体企业福达苎麻纺织总厂职工代表向本报服务热线反映,工厂于2002年5月宣布破产,并进行拍卖,目前清算已进入后期工作,然而100多名职工获悉,工厂将以职工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临时工”为由不予经济补偿,不考虑相关社会保险事宜。  据了解,福达厂创建于1986年,属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福达厂的发展对土主镇今日纺织产业的形成和繁荣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至1995年1月1日始,福达厂与另一纺织企业市中区三凌织布厂达成租赁协议,将福达厂租赁与三凌厂,租期为10年。2002年5月,福达厂因负债数千万元,资不抵债宣布破产,拍卖700多万元,并成立清算小组进入清算程序。  在土主镇采访,记者每到一处,便有原福达厂职工和职工家属将记者团团围住,他们说,“1986年我们齐心协力将厂建成,从创业之初的低工资低报酬干到企业破产近20年,作为与企业休戚相关、生死与共的职工,我们对企业怀着很深的感情,企业破产,我们得不到任何补偿,我们将面临吃饭问题,我们希望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避免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另据了解,职工们在进入福达厂时,还缴纳了800—3000元不等的保证金(有的载明为入股金,有的载明为集资款),职工反映,这部分钱通过努力也只退了约70%。几经努力,记者与福达厂破产清算小组组长、土主镇镇长王孝军取得联系。王孝军称:“具体到哪些人该补偿,哪些人没有补偿,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对结果不服,职工们可以或向上级部门反映。”  然而,记者了解到,企业破产作为特殊诉讼,如果一旦程序终结,福达厂即自动消失,其法律主体单位都不存在了,职工们又该向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另据职工们反映,福达厂曾有50多名职工通过劳动部门与福达厂签有劳动合同。据悉,这一部分人将得到经济补偿———虽然,在这部分人中,有不少人未到企业上过一天班。  通过采访,几个问题成为双方僵持的焦点:
一、1995年福达厂租赁给三凌厂,职工是否转变身份不再是福达厂职工;
二、职工与福达厂签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就能决定职工有无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当初的保证金(或曰股金,或曰集资款)如何处理。通过努力,记者找到了福达厂与三凌厂当初的租赁合同。合同载明:租赁期内原甲方职工(福达厂)要求离厂,其保证金由乙方(三凌厂)酌情付给……租赁期满后,乙方按实际有保证金的人数和金额归还甲方。  可见,合同表明的法律关系是财产,即物的租赁,职工劳动关系未发生实质改变。即使退一步设想,福达厂认为租赁改变了职工身份,那么1995年至破产时的2002年,租赁方三凌织布厂也并未认同职工工龄为自己负责,其间7年的职工工龄难道因此自动蒸发再者,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1994)481号文件以及最高(2002)23号司法解释
第五十六条,职工与企业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合同的过错在企业而不在职工。  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对企业享有补偿金请求权;而且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企业职工为
第一顺序清偿人。具体为企业根据职工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解决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对于职工所缴保证金,显然违法,应足额附息退还;如为入股股金,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职工是否主张过自己的权利。如论为集资款,按法律规定,除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外,任何人和组织无权集资。  (编辑:破产清算)ttttt

2020-11-30 21:27:3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产权界定及国有资产的处置 产权界定主要是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集体企业中界定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对其拥有法人财产权。除发生产权转让等法定情形外,集体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国家不抽回国有资产。对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通常由企业缴纳使用费继续使用、缴纳资产占用费、租赁经营、有偿转让、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处置。 二、确立企业的改制方案 三、进行资产评估; 四、订立章程; 五、报有关部门审核; 六、出资并验资; 七、确立法人治理结构; 八、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九、注册登记。 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1、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买断工龄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

集体企业改制是指集体所有制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集体企业改制实际上是被改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从改制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集体企业的出资结构(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利益分配结构、劳动用工制度、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微观企业制度进行的一系列相配套调整与改革。
  
1、集体企业的改制的类型。实践中,对集体企业的改制存在许多类型,但基本类型仅有二种。一种类型简称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成为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另一种类型简称为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不是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改制实务中,集体企业的改制绝大多数都是狭义上的集体企业改制、即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或经营者成为被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本文也主要依据这一改制类型进行犯罪问题研究。而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与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基本相同,在本文中没有必要作更多的重复论述。
  
2、集体企业改制的行为过程。在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大体上出现三种大的行为过程。一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由一个市场利益主体逐渐变化为被宣告注销,从市场利益主体中消失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主体应该为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其委托的管理者。在这一过程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其委托的管理者需要完成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人员安置和财务处理等事项。与此同时,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有参与的权利。二是发起人发起设立新公司(企业)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主体应该为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在这一程中,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需要完成设立新公司(企业)等事项。三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转化为新设立公司(企业)资产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主体有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其委托的管理者以及新设立的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在这一过程中,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和其委托的管理者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或股东和其委托的代表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关键时刻,它是一个艰巨、慢长和妥协的过程。
  由于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的特殊性,在这三种大的行为过程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以多种身份参与集体企业的改制。具体表现为:在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由法人到宣告注销的过程中,该管理者是以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身份出现。在完成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人员安置、财务处理等问题上享有非常大的权力,此行为表现为一种公务行为或管理公司(企业)的行为。在发起设立新公司(企业)的过程中,该管理者一方面以发起人的身份出现改制中,新设立的公司(企业)时,他投资多少,怎么投资完全表现为一种私人行为;另一方面又以新公司(企业)所有股东委托代表人的身份出现改制中,享有草拟公司章程,管理设立中的公司(企业)资产,代表设立中的公司(企业)对外开展一系列活动,此行为属于管理公司(企业)的行为。在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资产转化为新设立公司(企业)资产过程中。该管理者即以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身份,又以新设立公司(企业)的管理者身份参与资产转移,他一方面代表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利益,一方面又代表新设公司(企业)的利益,此外还代表自身的利益。在这三种利益冲突时,该管理者更加考虑多的是自身的利益。
以上就是对谁是集体企业改制(破产)主体流程是什么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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