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7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五)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六)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七)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哪些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责任编辑:木土土)
仲裁受案范围—现行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界定
人事争议仲裁具体的仲裁管辖领域如下: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有: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不难看出,现行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存在诸多弊端,主要有:
一是受案范围不一致。
开除属于严重的行政处分,纳入了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人事部和部分省市区规定的受案范围较小,仅限于录用、调动、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人民受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受案范围更窄,只有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仅未将关系当事人重大切身利益的工资福利等纳入受案范围,而且有的省市还明确规定行政处分不纳入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
二是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相互间既有受案交叉,又存在受案空白。
依据现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权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签聘用合同人员与其工作单位发生争议的仲裁申请,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其工作单位发生争议的仲裁申请,而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未按人事政策规定报批自行使用的临时用工与其单位发生争议的仲裁申请,则是两个仲裁委员会都不受理,或者凭其所好,有选择性地受理。如贵州省市人事仲裁部门和劳动仲裁部门与人民几次开会,研究解决一些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临时用工与其工作单位发生的争议归谁受理的问题,谁都推诿,都不愿受理。实际情况是《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明确规定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不含国家、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而劳动争议仲裁却是有选择性地受理了其中的一部分,其余临时工、合同工与其工作单位发生的争议,当事人欲诉无门;
三是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规定都未将退休人员与其单位的争议明确纳入仲裁受案范围,事实上又不能不受理这类争议。
这些弊端致使维权当事人对某些受侵害事项乃致工资福利等都无回天之力。
您好,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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